华东师范大学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为了规范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实验室的安全环保工作,健全安全环保的工作制度,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保证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和维护师生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构建安全节能环保和谐的实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华东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闵行校区化学楼、实验D楼、中北校区的上海市绿色化学与化工过程绿色化重点实验室和上海分子治疗与新药创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病原微生物以及各类生物制剂等。
第四条 对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学院党政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实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签订责任书到实验房间安全责任人,及每一位使用实验室的教师,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二)学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闵行化学实验室等都有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三)导师为所指导学生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卫生环保制度
第五条 学院各实验室建立了安全卫生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使用实验室的教职工为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在实验室醒目位置张贴了安全信息牌,包括: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具体负责该房间日常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实验室安全培训准入制度。学院在学生首次进入实验室前,为学生开设了实验安全教育课程,并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安全监督。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是实验室人员安全培训的主体,必须严格要求学生加强安全意识并严格执行本条例。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前通过相关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七条 实验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违规操作。实验过程中有专人看管,中途不得擅自离开管理和实验岗位。
第八条 每天实验结束离开实验室前,各实验室安排专人做好仪器设备和场地环境的整理工作,做好电、水、气、化学药品及门窗的安全检查,并填写安全检查岗位日查、部门周查记录等。
第九条 做到文明实验,保持室内外环境的干净、整洁。仪器设备、化学药品布局合理、存储规范,并留有合理逃生通道,公共楼道和逃生门不准摆放物品。桌椅、地面、门窗和设备无积灰与蛛网等污物和杂物。
第十条 实验楼内不得喧哗打闹,实验室内严禁饮食,严禁吸烟。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严禁使用普通冰箱存放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制剂,冰箱及试剂存储柜等上方不得堆放物品,禁止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包括食品和饮料)带进实验室。实验操作时应穿戴好防护服、防护眼镜或面罩,穿着长裤和能遮盖脚趾及脚背的低跟鞋,个人平日衣物与工作防护服分开存放。
第十二条 保持实验室内外走道畅通,严禁占用走廊、厕所堆放物品。
第十三条 凡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和晚间(22:00以后)需做实验者,必须经导师同意,并报院系登记备案。实验时如若需有人值守,则至少有二人同时在场。
第十四条 实验室内严禁明火实验。实验室使用明火、电炉须经安全员批准,严禁非工作使用。使用时要注意安全,做好防范措施,停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时要立即拉闸。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的领取、使用、保管、废弃物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要经常检查保证其有效、可靠。相关人员必须熟悉本实验室消防器材的种类、使用方法。定期更换消防器材。使用后,必须及时补充更换并书面报告使用消防器材的原因。严禁将消防器材移做它用。
第十七条 实验室所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理,严格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及时分类处置,减少三废排放。实验垃圾与生活垃圾要及时分类清除与处理,严禁将带有化学品的废弃物丢入普通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实验室用水用电用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私自改装电源线路、私拉乱扯接线板或使用老化、裸露的电线,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源和器件(配电箱、插座、插销板、电源线等)等,节约使用,杜绝浪费。如遇电线老化,须尽快向安全负责人通报。
第十九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要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实施救援,及时撤离到安全区域,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准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负责人应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纪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卫生检查常态化,每周一次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或者有具有资格证的人员陪同,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使用人员要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本帐(领用记录和实验记录)、双把锁制度。
第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严格按类存放保管、使用,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要按环保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具有良好通风设施,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高温、露天、潮湿、漏雨的场所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处存放。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开展实验时,须提前掌握其化学性质和特性,不得盲目操作,以免引发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做实验时要轻拿轻放,细心操作。避免相互接触,引起燃烧、爆炸事故。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操作的实验,应在装有通风橱的实验室进行,实验人员应按规定配戴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第二十八条 高压气瓶必须分类保管,直立放置要用固定链固定稳妥。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内存放含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的高压气瓶不得超过两瓶。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保持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三十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学院对在实验室安全管理表现突出的老师进行相应奖励,对出现安全问题的老师,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处罚,包括全院通报、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等。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实验室安全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相应奖励,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学生,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措施。发生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深刻检查并在全院通报,同时取消当年参评各类奖励的权利。情节严重者,视情节提请学校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罚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凡是卫生状况不佳的实验室,应及时整改。卫生状况很差或多次检查不合格的实验室将全院通报。
第三十三条 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及时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需停止实验室工作进行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恢复实验工作。学院建立安全检查清单制度,违反相应规定,进行扣分处理,达到一定分值,实验室将禁止开展实验工作,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告知所在研究基地、学院或学校职能部门,并根据事实撰写事故报告。视事故性质及损失情况,对事故责任人及相应负责人分别予以口头批评、学院通报、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项,按《华东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规定执行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